一、责任人
责任人: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审批会签人员。
二、审核权利行使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中规定的对企业就业人员补贴:对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及企业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所需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二)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四)职工名册;
(五)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七)企业申报补贴的审批表;
(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一)企业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管理局市场处上报补贴申请及补贴所需材料。
(二)承办人对企业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局长审批。
(四)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帐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核,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在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公示。
审核结果在深圳市就业管理局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八、 审核时限
对企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