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二条的第一款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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