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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需要补交以前的税收优惠吗?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8      阅览次数:846     

我公司以前是生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减三减半”优惠政策,已经营6年,现在外商撤资,企业经济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补交已享受的优惠,你们说我应该补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交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您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且经营期不足10年,所以应该补交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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