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曾在20世纪90年代末担任美国SEC主席的Arthur Levitt于1997年9月29日发表了一篇“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演讲[此文刊载于1998年3月的美国《会计了望》(Accounting Horizons)p.p79-82,涉及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论述是从第三段开始]。“高质量”这个概念在美国会计界曾一度引起热烈反响。例如在1997年由AAA与FASB举行的财务报告问题研讨会上,以研讨高质量会计准则为主题,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所属财务会计政策委员会(FAPC)、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都参予了讨论,并都对高质量发表补充意见(会上没有人否定“高质量”的概念)1。会上没有人反对Levitt演讲中有关于“高质量”的提法。
Levitt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准则必须高质量(High Quality)——它必须能够导致可比性、透明度和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利用这些信息,投资人在公司的不同会计期间能够有意义的分析公司的业绩。”在这里,Levitt把高质量直接理解为“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等质量的综合。
他在该文中还举例说明:怎样算是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他说:“良好的会计准则可以使本期发生的报告事项既不提前,也不推后,从而产生不预提意外准备的财务报表,也不确认递延损失。一个公司的业绩本来是变化难测的,不应当通过平滑收益的手段人为地造成业绩是稳定的、前后一致的假象。”这个例子着重强调的是如实反映(可靠性),按照Levitt的话说是投资人需要从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会计准则中表现出企业经济与财务的真实。他还对国际会计准则要达到高质量,为美国所接受提出三项目标,除前面讲到的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这项目标外,另外两项是:
第一,会计准则必须包括会计文献中普遍认可的基本概念;
第二,会计准则必须严格地加以解释和应用——不论交易或事项在何时何地发生,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必须用相似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目的在于保证可比性和透明度。
如上所述,Levitt实际上已对“高质量”给出定义。我把它概括如下:
“在包含会计文献普遍认可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如实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保证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并要求准则严格地加以解释和运用。”
几年之后,在美国爆发了安然、世通、施乐等财务欺诈的丑闻,足以证明Levitt的预见性是令人钦佩的!
但是,问题在于:现在FASB持有不同意见。
FASB在2006年7月发表了有关“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的目标和财务报告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质量特征”的“初步观点”(Preliminary views)。在附录A·基础结论(Basis for conclusions BC)中谈到高质量时,却认为高质量信息只是财务报告和准则制订者渴望达到的目的(goal)。1999年FASB曾提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未来的一种设想”这一报告(以下简称1999年报告)本来是赞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其观点下面再来分析),而现在却否定了当时的观点。它在“初步观点”基础结论中说:
“在1999年报告中,FASB考虑‘高质量’是财务报告信息和财务报告准则两方面都是可取的一种特征(as a desirable characteristic of both financial reporting information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目标和质量特征应当导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从而指引有助于作出决策的高质量财务报告信息,那就是说,质量(quality)是由目标和质量特征共同定义的” (见“初步观点”BC2.5.5)。因此,“本委员会得出结论:高质量是依附于目标和质量特征的……。所以,本委员会不在质量特征中增加一个‘高质量’”(“初步意见”BC2.56)2。
这样,就产生了“高质量”是否能成为一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问题。
二、FASB的观点是否反复无常?
1.1999年FASB提出的报告。虽然是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未来制定,但相当一部分内容显然是对Levitt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回应。从整个报告看,FASB肯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才能导致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1999年报告说:
“定义准则的高质量(High Quality)的确是困难的。不过还有一系列高质量的属性可以识别。一套恰当的(Reasonable)、公正的(Unbiased)应当提供相关的、可靠的、对外部投资人、债权人以及类似的决策者决策有用的信息,这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高质量会计准则。每一份高质量会计准则必须:
(1)同基本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所提供的指导概念相一致;
(2)只允许有最低限度(最好没有)备选会计程序(包括明确的或默认的),旨在保证可比性和一致性,备选方案的存在将难以保证可比性和一致性;
(3)产生清晰的(不含糊的和全面的信息,使准则容易被企业编报者、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管机构和广大使用者所理解”(参见FASB 1999年报告)。
根据上述,FASB当年不但没有否定“高质量”的质量概念,而且还在Levitt讲话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发展。比如强调以概念框架为基础,表述必须十分明确(不应含糊不清),尽可能减少备选程序,保证可比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都是FASB当时认定 “高质量”是会计准则属性的证明。
时过境迁,如今FASB否定高质量是一项质量特征,说什么高质量难于定义,是否会使人感到,由于Arthur Levitt现已不是SEC的主席,他的讲话已经过时,不代表SEC现在的观点了?否则只能认为,FASB的前后观点有矛盾,在这个问题上反复无常!3
三、我们的观点
Arthur Levitt在1997年提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同时,还在1999年10月18日在一次演讲中再次提出“高质量的信息:市场的生命线”的尖锐观点,同时他还在一次演讲(题为“数字赌博”)中详细分析了当前公司会计作假的几种手法,并要求SEC切实采取预防的措施。
Levitt的观点是有明确的针对性,是有远见的。如果把Levitt的观点看成是仅仅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那就错了。他主要是分析美国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日渐下降,一些公司的管理当局、证券分析师正在对财务报告中弄虚作假而发出警告!并表示担忧!果然,在他的演讲两三年之后,美国陆续爆发了安然、世通、施乐等震惊世界的财务欺诈丑闻,并导致闻名世界的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 ——“安达信”的垮台。
什么是高质量?Levitt当时就提出虽不完整但切中时弊的定义:“它能够导致可比性、透明度和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利用这些信息,投资人在公司的不同会计期间能够有意义地分析公司的业绩”(Levitt·Accounting Horzons·1988/3·p.81)。此外,他还提出两项目标,即以会计文献公认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为基础;对准则加以严格地解释和运用以及通过举例说明如实反映。每一报告期间的业绩,不允许进行收益平滑(Income smoothing)等作为高质量的一些标志。
后来,FASB在“1999年报告”中又作了补充。在“1999报告”中,FASB没有一处表达过它不同意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想法。当然,FASB认为“高质量”难于定义,确实是事实。难就难在它是一个综合的质量。是相关性、如实反映、可比性、一致性、充分披露、透明度等信息的综合反映。其实,许多信息质量都是由若干更具体的信息质量组成的。比如按FASB Concept No.2,相关性的组成就包括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三个质量;可靠性也是由可稽核性、如实反映和中立性三个质量构成的。“高质量”集中了如“如实反映”、“相关性”、“可比性”、“充分披露”、“可理解性”等质量特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会计信息特征本来就是一分层次的概念体系。“高质量”并非是一个会计习惯用语,而是对若干重要会计信息质量的概括,具有深刻的内涵。只要看一看Levitt在另一场合以“高质量的信息:市场生命线”为题的讲话中所说的“高质量信息是一个强壮活跃市场的生命线。没有它,投资者将丧失信心,市场流动不畅,公平有效的市场就不复存在。一年以前,我曾对财务报告质量逐渐但可觉察的下降表示担忧。”就可以说明他用“高质量”这个概念是为了保证美国的资本市场不出问题,把高质量的财务信息等同于资本市场的生命线。他又说:“准则本身必须是高质量的。我用这个词的意思是:公司在向全球性资本市场报告透明、一致、可比信息时,对投资者的有用性。”Levitt还强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所导致的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必须有高质量的审计准则——保证高质量的,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独立审计。Levitt的演讲虽是八年以前的观点,今天看来并未过时。因此,我们很难理解,FASB在2006年7月有关财务报告框架的“初步观点”中却把“高质量”(含透明度)搁在一边!本文认为“高质量”是完全可以定义的一个综合性的质量特征。从Levitt的“高质量的重要性”一文中,本来已明确提出了高质量的定义(可能不够完整)和与之相关联的几项目标,后来,在FASB1999年报告中还作了补充。那时FASB并无异议!可见,运用“高质量”这个概念,不论对会计准则或对财务报告信息都有重要的意义。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有力地表明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存在着缺陷和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在下降[而主要原因是缺乏诚信。公司管理当局、证券分析师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师)串通作假]。这难道不能说明美国有些GAAP由于质量不高,被弄虚作假者钻了空子?
2.2002年美国制定并实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要求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采用以原则为基础,从而改进财务报告,以加强投资者的信心。SEC的工作人员对该“法案”108节第4小节作了仔细地分析,并提供了一个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以原则为基础的正确解释是以目标为导向。我认为高质量的准则和非高质量的准则至此又有了新的更为重要的含义。一言以蔽之,凡是以规则为基础(Rules-based)的会计准则或按纯原则(Principles-only)制定的会计准则都不是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应当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les-based),即以目标为导向(Objectives-oriented)的准则。 其特征是:
·以经过改进并一致应用的概念为基础,使准则能够对投资决策有用。
·明确指出准则的会计目标。
·提供充分(但不可能回答几乎所有的问题)的指南(细节),一致地实施和应用。
·尽量减少准则中的例外情况。
·避免在实质上有可能规避准则意图的“界限”。
通过SEC工作人员对《Sarbance-oxley Act of 2002》第108节第4小节的精心研究,可以说,今后判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是高质量还是低高质量的界限更加明确了:
第一,准则的制定要符合以原则为基础即以目标为导向的要求;
第二,要坚持资产负债观;
第三,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结论:
高质量(High quality)是可以定义的。“高质量”的准则和报告信息是指:准则的制定按目标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准则及其导致的财务报告是以相关性和可靠性(如实反映)为前提。它突出可比性、透明度4、充分披露和保证确切而不含糊的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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