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审批环节
受理 实地审查 审核 发证
二、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新办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和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指定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或集贸市场出具的使用证明);
(5)残疾人、特困户、烈属、下岗人员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结业生等特殊人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上特殊人群必须具有丰台区正式户口。
2、变更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已预先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事项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3、补办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注销、延续、歇业、恢复营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北京市发行报刊上刊登的作作废声明原件或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
(4)、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4、延续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延续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承办时限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备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