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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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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代理记账营业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2/18      阅览次数:3580     

  深圳代理记账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 
  1.深圳会计培训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2.深圳代理记账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深圳会计培训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深圳代理记账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深圳代理记账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深圳会计培训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纳税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则容易出现征税范围的交叉或界限不清问题。为此,我们通过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来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深圳会计培训应当说明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征税原则与确定标准是唯一的,我们在增值税中已经做过介绍,在这里不过是从营业税的角度加以归纳总结。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杭州代理记账对于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我们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深圳代理记账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 
  (2)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兼营行为的划分 
  深圳代理记账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我们称之为兼营行为。税法对兼营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1)深圳会计培训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即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缝纫劳务。深圳代理记账“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只是一个相对的提法。在这里,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所讲的“应税劳务”,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则应称为“非应税劳务”;反过来,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讲的“非应税劳务”,到了增值税那里,则习惯称为“应税劳务”),深圳会计培训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旅馆的餐饮和住宿收入单独核算征营业税,商品部的收入单独核算征增值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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